香港優才及專才協會企業會員管理辦

(本辦法經過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自2026年7月4日起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制定依

為規範香港優才及專才協會(下稱「本會」)企業會員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香港優才及專才協會會章》、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定位說

本會為依據香港法律註冊的非牟利公益組織,是促進優才、專才及高才計劃來港人士交流、推動人才政策落地、加強香港與內地及海外聯繫的政府認可機構。本會僅為企業會員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不對任何企業會員的經營資質、產品服務質量、商業履約能力作任何形式的背書、擔保或承諾,企業會員的所有商業行為均為其獨立經營行為,相關責任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條 適用範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申請及已獲接納的本會企業會員,企業會員指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合法註冊的企業實體,不包含個人會員。

 

第二章 入會管

第四條 入會條

  1. 主體資格: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合法註冊成立,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明的企業;
  2. 認同本會宗旨,自願遵守本會章程、本辦法及所有管理規則;
  3. 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未因涉嫌詐騙、虛假宣傳、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被監管部門處罰。

第五條 入會程

  1. 申請提交:申請企業需通過本會指定線上平台提交《企業會員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聯絡方式等材料,確保所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2. 審核要求:所有企業會員的入會申請(或相關材料)須提交本會會員管理委員會審議,經主席批准後,報常務理事會備案。本會將視情況約見企業負責人面談並重點審核企業經營資質、合規記錄、業務與本會宗旨的匹配度,會面後審核周期不超過7個工作日。
  3. 審批繳費:本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合規審核,擁有最終審批權;審核通過後向申請企業發出書面接納通知,企業須於3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額會費,會籍自本會確認收到款項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條 會費標

  1. 年度會籍:企業會員年度會籍會費為8,000元港幣/人民幣起,永久會籍會費為68,000元港幣/人民幣 起。(上述會費為最低會費標準,對會費上限不做限制;移民、升學、公司代理等部分行業企業須繳納更高的會費方可入會,具體可諮詢協會秘書處);
  2. 會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亦不可轉讓。

 

第三章 日常管理規

第七條 信息發佈管

  1. 企業會員可向本會秘書處申請通過本會指定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會員小程序、企業會員專區、授權合作渠道發佈信息,嚴禁私自在個人會員專屬的微信群、小程序社群等非授權渠道發佈任何廣告、招聘、商業推廣內容。
  2. 所有發佈信息須提前提交本會審核,並按企業會員等級繳納相關費用,本會有權要求企業調整不合規內容,對拒不修改的企業可拒絕發佈。
  3. 企業會員須對發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責任,若因信息不實引發任何糾紛或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會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個人資料保

  1. 本會收集、存儲、使用企業會員提交的資料,嚴格遵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僅用於會籍管理、活動通知、服務對接等與會籍直接相關的用途,未經企業同意不會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要求除外)。

第九條  會籍處置執行機制

本會對企業會員作出暫停權益、強制終止會籍或限制平台使用資格等處置決定,按以下程序執行:

1.審議啟動:由秘書處收集相關違規線索及佐證材料,提交會員管理委員會研究審議;

2.審批程序:會員管理委員會形成處置意見後,須報本會主席審核決定,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3.落地執行:決定生效後,由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包括但不限於在官方平台撤下會員信息、停止相關服務權限、將涉事企業代表移出所有本會官方通訊群組,執行結果同步向企業會員管理委員會備案;

4.申訴權利:如違規企業會員對處理結果不服,可於15日內向本會常務理事會申訴。

第十條 違規處理機

企業會員出現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會有權單方面即時終止其會籍,已繳會費不予退還,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1. 提交虛假入會材料,隱瞞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2. 利用會籍進行詐騙、傳銷、非法集資、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3. 未經授權以本會名義對外作出承諾、簽署合同或開展商業活動,損害本會聲譽;
  4. 多次違反本辦法及信息管理規則,拒不整改;
  5. 欠繳會費超過30日。
  6. 本會依前款作出終止會籍決定的,同步適用第九條執行程序。

 

第四章 會籍終止與爭議解

第十 會籍終

  1. 自願終止:企業可隨時書面通知本會退出會籍,退出後已繳會費不予退還,本會將在官方平台撤下其會員公示信息。
  2. 強制終止:適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本會發出終止通知後,企業會籍即時失效,不得再以本會企業會員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二條 爭議解

因本辦法或會籍相關事宜引發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訴訟解決,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第五章 

第十三條​ 本辦法為《企業會員入會合同》的補充文件,與合同、本會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本會理事會有權根據法律變化及實際運營需要修訂本辦法,修訂後的版本將在本會官方網站公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香港優才及專才協會理事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