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劃宗旨
本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

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獲批准的申請人可帶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其必須能自行負擔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二、適用人士
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三、甄選機制

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資格」的要求,然後才能根據計劃所設的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

第二階段:計分制度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五個得分範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一個得分範疇。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選擇以「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申請人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並在「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並在「成就計分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作進一步評核。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可就如何根據本計劃評核、評分及分配名額徴詢「輸入優秀人才及專才諮詢委員會」(下簡稱「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每次甄選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額。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或得分較高的申請人不一定獲分配名額。每次甄選結果會在入境處網頁公布。由於甄選程序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被拒絶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第四階段:原則上批准

在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一封「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在接獲該函件後,有關申請人須親身前來香港出席會面,並出示其在申請期間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申請人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出席上述會面。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不自動保證申請人最終可循本計劃獲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階段: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在入境處滿意查證所有文件而且各相關申請程序均告完成後,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

四、基本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資格:

  • 年齡
    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18歲或以上。
  • 財政要求
    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 良好品格
    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 語文能力
    申請人須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 基本學歷
    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歷、可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其申請將會即時被拒絶,不獲繼續處理。

五、重要事項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權,根據本計劃的兩套計分制度就其認為適當的情況給申請人授予分數,以及批准或否決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理由。本計劃或其有關詳情,亦可以在入境處處長認為適當時作出更改而無須作事先通知。

六、受養人的入境

本計劃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香港,而根據本計劃獲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請核准之人士,將成為其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獲本計劃核准人士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

本計劃的申請人宜將其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與其本人的申請一併遞交。如申請人根據「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包括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或隨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人數,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等隨行家庭成員提交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與其本人的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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